(2024)苏1204民初4198号
杨伯圣(男,321025195504118631,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许庄村刁二组9号):
本院受原告李祥明与被告杨伯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60036.14元【医药费29289.69+10975.65+1429.90=41695.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7)天×20元/天=440元、营养费90天×20元/天=1800元、护理费60天×100元/天=6000元、误工费180天×450元/天(建筑业)=81000元、残疾赔偿金63211元×1.9年=120100.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考虑门诊治疗也产生交通费)800元、车辆损失1000元、拖车费10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60036.14元】;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9日上午9时03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张甸法庭调解室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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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