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3824号
石俊(男,321284196710143016,住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城西五组36号):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岗与被告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3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岗撤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原告孙玉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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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