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5054号
移押红(女,321028198010233421,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桥头村4组29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琴与被告移押红、第三人邵九荣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第三人邵九荣与被告移押红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移押红立即返还原告陈小琴由第三人邵九荣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2395047元(其中银行转账给被告1445047元,购房款9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395047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10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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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