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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4 14:32:57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04刑初148号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创、梅佳、居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以姜检未刑附民公诉〔20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被告张创、梅佳、居认、刘勇杰、张尊贤、沈民国、姚元芬、缪金宝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张创、梅佳、居认、刘勇杰、张尊贤赔偿人民币186390元,沈民国赔偿人民币31065元,姚元芬赔偿人民币22000元,缪金宝赔偿人民币26000元

2.判令被告张创、梅佳、居认、刘勇杰、张尊贤、沈民国、姚元芬、缪金宝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事实和理由:

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张创安排梅佳、居认、刘勇杰、张尊贤,租住于郑州市惠济区锦艺四季城苏屯6号院9号楼2206室,5人通过网络与上下游犯罪嫌疑人建立业务群,为境外上游犯罪嫌疑人提供买卖微信账号、微信换绑、微信解封保号等服务。张创从上游犯罪嫌疑人处接单,安排梅佳、居认刘勇杰、张尊贤加入业务群具体负责各项业务,互为补充,张创负责与上下游犯罪嫌疑人结算费用。

梅佳主要负责与沈民国对接,获取手机号码及相应的短信验证码,再转卖给上游犯罪嫌疑人缪金宝系移动公司加盟商,租用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翟庄村5组29号,搭建猫池、卡池等设备,指使李婷(另案处理)远程操作,以手机号码+验证码为单位,出售给姚元芬,姚元芬再加价出售给沈民国,沈民国将从姚元芬处收购的上述信息再加价出售给梅佳等人。缪金宝共计提供1008个手机号码+验证码用于微信换绑,并续费1063个。其中缪金宝非法获利26000元,姚元芬非法获利22000元,沈民国非法获利31065元,张创、梅佳、居认、刘勇杰、张尊贤非法获利18639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张创、梅佳、居认、刘勇杰、张尊贤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币十八万六千三百九十元(已履行),被告沈民国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币三万一千零六十五元(已履行),被告姚元芬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已履行),被告缪金宝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已履行);

2.被告张创、梅佳、居认、刘勇杰、张尊贤、沈民国、姚元芬、缪金宝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公告费由八人共同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唐小萍  联系方式:0523-88846723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钱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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