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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2 10:33:21 打印 字号: | |

2023)苏1204刑初388

    本院在审理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都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都震、都爱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都震、都爱军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裸贷信息)全部删除、消除危险;

2.判令被告都震、都爱军连带赔偿人民币20615.76元

3.判令被告都震、都爱军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都震于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2月16日,非法安装“翻墙”软件登录“长安不夜城”暗网交易平台并注册账号,在该交易平台非法购买裸贷信息、公民户籍信息、车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存储于MEGA网盘及笔记本电脑硬盘等存储介质内,后将获取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更改商品名称后在该交易平台出售获利期间,当事人都震指使都爱军使用手机登录都震“长安不夜城”暗网交易平台账号,置顶车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商品交易链接、查看公民个人信息交易订单纠纷并向当事人都震反馈,当事人都震、都爱军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615.76元。经公安机关提取并检查涉案电子数据,当事人都震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合计833万余条。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都震、都爱军删除其非法获取的全部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裸贷信息);

2.被告都震、都爱军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币二万零六百一十五元七角六分(已履行);

3.被告都震、都爱军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公告费由二人共同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娜  联系方式:0523-88846859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堰大道749号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钱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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