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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离婚后孩子学科培训费用,在“双减”政策下,是否应该支持?
作者:穆艳  发布时间:2023-07-21 11:41:02 打印 字号: | |

“双减”政策出台后,学校课业负担减轻了,课外补习辅导削减了。但作为孩子的父母却不断思考的是:我能为孩子提供哪些资源,我希望孩子成为怎样的人?我希望为孩子提供他所需要的资源,让孩子成为更好的自己。在这样的情况下,孩子需要的学科培训费用还是必须支出的教育费用吗?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基本案情:朱某与张某育有一女即本案原告,目前正处在初中这一重要阶段。当初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随母亲张某生活,父亲朱某每月1日前支付女儿每月生活费5000元直到女儿完成学业为止。女儿的教育学费、额外辅导费、保险费、医疗费等由父亲承担。

双方离婚至今已近5年,朱某支付了抚养费26782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共计431054.35 元(包含生活费225000元、学费83626元、课外培训费121463.35、保险费965元)。因此产生本次诉讼纠纷。

法院审理: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朱某与张某离婚时约定,朱某离婚后每月1日前给付原告生活费5000元至其学业结束,故该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给付267820元。原告认可其135000元属于生活费,本院予以确认朱某尚欠原告生活费240000元。被告人朱某为原告的父亲,不以夫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由于女儿在夫妻双方离婚前就已经就读于上海某民办小学,并且长期参加美术、钢琴等课外培训辅导班,法院予以支持。但学科培训的部分为义务教育阶段非必要支出,在“双减政策”下应不予支持。故本院判决被告朱某支付原告离婚期间的抚养费共计343771.8元。

法官后语:先前教育培训市场过热,抚养费中的教育成本也往往是父母难以承受之重。如今“双减”政策落地,是国家对当下教育观念的一次纠偏。孩子本身就承受着学业的压力,再给孩子进行大量的学科类培训必将影响孩子正常休息,以牺牲孩子身心健康的学科培训是不可取的,作为家长要做的应该是多花时间陪伴孩子,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书包越来越重,压弯了孩子发育的脊梁;镜片越来越厚,模糊了孩子明亮的未来;身体越来越沉,阻碍了孩子自由奔跑的脚步。如今的一些孩子“四体不勤五谷不分”,沦为有知识的“新文盲”,希望广大家长带领孩子多走出家门,多亲近自然,让孩子精神舒展,自由翱翔!


 
责任编辑: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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