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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如此“霸王餐”吃不得
作者:唐小萍  发布时间:2023-07-25 14:44:18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7月17日,姜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意消费拒不付账案件。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10月刑满释放,无任何经济来源。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间,张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消费能力的情况下,先后18次在泰州市姜堰区、海陵区、高港区、泰兴市的多家餐厅、浴室等经营场所,就餐、饮酒、消费,并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费用计7300余元。

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占用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官说法:《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破坏社会秩序,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张某主观上为寻求刺激,客观上明知没有支付能力,仍在合法经营场所任意消费,破坏经营性场所的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官提醒:不要小看“吃霸王餐”“霸王消费”,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仍会构成犯罪。作为消费者,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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