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204民初1742号
杨建园(男,321028197002161013,住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东查村2组5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与被告杨建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4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建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云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2元,保全费1388元,合计5160元,由被告杨建园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516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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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