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204民初1305号之一
陈连华(男,32082519811227253X,住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张稿村钩南组44号):
本院受理原告曹树山与被告陈连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4民初13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树山撤回起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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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