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204民初3434号
夏春青(男,321028196802163610,住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小冯甸村十二组53号):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春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被告夏春青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915.33元,合计151915.33元(截止2023年5月20日),并支付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23年10月10日之前按年利率7.5%计算,2023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11.25%计算)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复利。2、被告夏春青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案件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9月5日下午3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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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