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204民初2488号
张华翔(男,321284199311202019,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野庄村六组4号):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众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4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华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众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59807.2元及该款逾期滞纳金(自2023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5‰计算);二、驳回原告山东众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计80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并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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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