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204民初991号
陆锡华(男,321028197105115618,住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江村村三组16号):
本院受理原告姜苏萍与被告陆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4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锡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苏萍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姜苏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陆锡华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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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