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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0 16:42:09 打印 字号: | |

2022)苏1204刑初247号

本院在审理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志海、时波、张国辉、代俊、吴顺朝、黄黎娟、刘志豪、陈锦光、王小龙、李云龙、张浩任、张洋、袁旺池、林启忠、张万磊、杨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人王志海、时波、张国辉、代俊、吴顺朝、黄黎娟、刘志豪、陈锦光、王小龙、李云龙、张浩任、张洋、袁旺池、林启忠、张万磊、杨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人张国辉、吴顺朝、黄黎娟、刘志豪、陈锦光、王小龙、袁旺池、林启忠立即删除其违法违规收集、储存的全部用户个人信息;

2.判令被告人王志海、时波、张国辉、代俊、吴顺朝、黄黎娟、刘志豪、陈锦光、王小龙、李云龙、张浩任、张洋、袁旺池、林启忠、张万磊、杨闻分别赔偿人民币3000元、481元、3000元、2423元、2900元、1000元、1000元、1107元、3000元、1000元、1000元、10000元、702元、40000元、2000元、2000元;

3.判令被告人王志海、时波、张国辉、代俊、吴顺朝、黄黎娟、刘志豪、陈锦光、王小龙、李云龙、张浩任、张洋、袁旺池、林启忠、张万磊、杨闻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事实和理由:

2020年以来,被告人王志海、时波、张国辉、代俊、吴顺朝、黄黎娟、刘志豪、陈锦光、王小龙、李云龙、张浩任、张洋、袁旺池、林启忠、张万磊、杨闻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网站下载、交换、购买等方式获取126、163等邮箱账号和密码,并将非法获取的邮箱账号和密码等数据存放于百度网盘内。其中被告人王志海将非法获取的邮箱账号、密码用于注册百度账号并将相关账号出售获利;被告人时波将获取的邮箱账号、密码用于软件测试获利;被告人张国辉、张万磊、杨闻将非法获取的邮箱账号、密码用于交换、出售获利;被告人代俊将非法获取的邮箱账号、密码用于交换并将筛选出的账号密码出售获利;被告人吴顺朝、张洋将非法获取的邮箱账号、密码用于注册游戏账号并将相关账号出售获利;被告人黄黎娟将非法获取的邮箱账号、密码用于绑定淘宝账户并将相关账号出售获利;被告人刘志豪、林启忠将非法获取的邮箱账号、密码用于发送各类广告信息获利;被告人陈锦光将非法获取的邮箱账号、密码用于交换、出售、发送广告获利;被告人王小龙、李云龙、张浩任将非法获取的邮箱账号、密码出售获利;被告人袁旺池将非法获取的邮箱账号、密码用于注册区块链账号拉新账号获利。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人张国辉、黄黎娟、吴顺朝、刘志豪、陈锦光、王小龙、袁旺池、林启忠立即删除其违法违规收集、储存的全部用户个人信息;

2.被告人王志海、时波、张国辉、代俊、吴顺朝、黄黎娟、刘志豪、陈锦光、王小龙、李云龙、张浩任、张洋、袁旺池、林启忠、张万磊、杨闻分别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481元、3000元、2423元、2900元、1000元、1000元、1107元、3000元、1000元、1000元、10000元、702元、40000元、2000元、2000元,以上合计74613元(已暂存本院);

3.被告人王志海、时波、张国辉、代俊、吴顺朝、黄黎娟、刘志豪、陈锦光、王小龙、李云龙、张浩任、张洋、袁旺池、林启忠、张万磊、杨闻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4.公告费由被告人王志海、时波、张国辉、代俊、吴顺朝、黄黎娟、刘志豪、陈锦光、王小龙、李云龙、张浩任、张洋、袁旺池、林启忠、张万磊、杨闻共同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晓红   联系方式:0523-88846857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堰大道749号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钱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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