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204执异154号
泰州常香惠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13545F,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河横村):
本院受理案外人单小网与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谦荣、单粉红、泰州常香惠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1204执异15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单小网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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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