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204破35号之一
2020年6月29日,本院根据泰州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泰州市众友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未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更未追收到财产,且债权人不愿意承担破产费用;共有4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确认债权人债权金额1568229.87元,其中职工王志圣职工债权65000元。本院认为,泰州市众友钢结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无资产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或和解可能,符合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条件,应裁定宣告泰州市众友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破产人泰州市众友钢结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裁定:一、宣告泰州市众友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泰州市众友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如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发现债务人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
特此公告
二 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