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204民初3779号
汪永明(男,321087197008254413,住姜堰区娄庄镇吕庄村一组):
本院受理原告曹桂芳与被告汪永明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1月4日14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顾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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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