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204民初3609号
魏秧明(男,321028197703217016,住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北桥村张沐1组13号):
本院受理原告魏诗琴与被告魏秧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准原告由其母王俊珍负责抚养,被告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吋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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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