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204民初3293号
石巧珍(女,321028196612192840,住泰州市姜堰区中天御苑12幢103,户籍地泰州市开发区新建村十一组11号)、张银宏(男,321028196512142811,住泰州市姜堰区中天御苑12幢103,户籍地泰州市开发区新建村十一组11号)、张伟(男,321202198712134214,住泰州市姜堰区中天御苑12幢103, 户籍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新建村十一组11号):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巧珍、张银宏、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被告石巧珍、张银宏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记卡逾期本金478332.84元、利息2743.94元、违约金11184.09元、分期手续费72500元,合计564760.87元(截止2020年7月17日),并支付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0.5‰计收,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 2、被告张伟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案件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王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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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