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204民初1249号
申永丰(男,321028196603077031,住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三垛村南九组3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龙英与被告申永丰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1204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龙英与被告申永丰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联系人:凌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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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