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204民初279号
丁保山(男,341204198102022473,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姜堂镇酒坊行政村酒坊庄72号):
本院受理原告施益明与被告丁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1204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保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施益明货款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同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丁保山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黄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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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