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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651号 原告潘小春与被告钱斌、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8 16:54:58 打印 字号: | |

2020)苏1204民初651号

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QEX2NX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前进路716。

本院受理原告潘小春与被告钱斌、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120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小春报酬37294元,并支付此款逾期利息(以372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钱斌对上述义务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财产保全费用420元,合计1296元,由被告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承担时由被告钱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汪璐璐

联系电话:0523-88846840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二○年七月八日

 
责任编辑:杭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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