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204民初1280号
袁昭(男,32128419920313061X,住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西路中天御苑24号楼201室):
本院受理原告于晋与被告袁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被告立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5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或逾期利息,以11.4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9月17日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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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