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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143号 原告葛祥龙与被告付锋利、盐山县车站运输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09 16:56:13 打印 字号: | |

(2020)苏1204民初2143号

付锋利(男,130925198112015218,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望树镇付李村):

本院受理原告葛祥龙与被告付锋利、盐山县车站运输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2993.02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撤诉)、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910上午9时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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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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