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204民初1249号
申永丰(男,321028196603077031,住: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三垛村南九组3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龙英与被告申永丰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请求人民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9月0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汤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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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