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6535号
英昌精密机械设备(泰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堰区西城金属表面处理厂与被告英昌精密机械设备(泰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英昌精密机械设备(泰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堰区西城金属表面处理厂支付加工费67008.8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7008.8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保全费710元,合计2186元,由被告英昌精密机械设备(泰州)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18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薛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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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