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204执监2号
黄绍亮、陈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钱胡英与被执行人黄绍亮、陈红、第三人泰州市诚信粘胶剂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1204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8)苏1204执3148号之三执行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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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