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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5335号 原告邹雨斌与被告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19 16:56:10 打印 字号: | |

2019)苏1204民初5335号

李宇:

本院受理原告邹雨斌与被告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邹雨斌货款10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依法减半收取29元,由被告李宇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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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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