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204民初443号
石平星: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梅与被告石平星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被告离婚。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6月12日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张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纪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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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