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6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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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春亮与被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泰州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04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本部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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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