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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6675号 原告杨有录与被告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庄金东、姚慧、孟晓晨、华宇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庄卫翔、南京淼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企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06 16:11:24 打印 字号: | |

2019)苏1204民初6675号

 

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庄金东、姚慧、孟晓晨、华宇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庄卫翔、南京淼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企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有录与被告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庄金东、姚慧、孟晓晨、华宇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庄卫翔、南京淼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企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一)被告润港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及逾期利息约20万元(利息计算方法:120万元自2016810日起、80万元自20168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合计220万元。(二)被告庄金东、孟晓晨、庄卫翔、中企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出资未到位2.1亿的范围内,对被告润港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姚慧、被告华宇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淼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出资未到位0.9亿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润港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润港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润港公司湖北分公司对被告润港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0410上午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溱潼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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