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5486号
范建勇、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华与被告徐爱平、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范建勇、第三人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旭阳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爱平、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庆华返还投资款3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范建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王庆华负担6000元,被告徐爱平、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范建勇共同负担224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中的2240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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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