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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4687号 原告徐启军与被告姜堰市飞龙达棉业纤维有限公司、徐龙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02 17:42:04 打印 字号: | |

2019)苏1204民初4687号

姜堰市飞龙达棉业纤维有限公司、徐龙林:

本院受理原告徐启军与被告姜堰市飞龙达棉业纤维有限公司、徐龙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徐启军与被告姜堰市飞龙达棉业纤维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二、被告姜堰市飞龙达棉业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徐启军房屋租金57333元,并赔偿原告徐启军装饰装修损失32400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6元,保全费1116元,合计3802元,由被告姜堰市飞龙达棉业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80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86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江文涛

联系电话:0523-88846919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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