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3831号
陆平平:
本院受理告周宝军与被告陆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3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原告周宝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汤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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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