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再39号
姚飞、高诗萌: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陆宝宏与原审被告姚飞、高诗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再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苏1204民初25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二、驳回原审原告陆宝宏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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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