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6906号
王琪: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娟与被告王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所欠货款49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03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江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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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