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740号
王宝民、周叶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扣林与被告王宝民、周叶兰、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扣林借款524354.02元;二、驳回原告刘扣林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刘扣林负担756元,被告王兵负担9044元(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王兵负担部分,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陶杨
联系电话:0523-88846967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