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5096号
黄宏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与被告黄宏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5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林租金2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陶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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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