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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5046号 原告江大利与被告戈润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8 16:14:17 打印 字号: | |

2019)苏1204民初5046号

戈润知:

本院受理原告江大利与被告戈润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戈润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大利货款1187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6元,由被告戈润知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3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江文涛

联系电话:0523-88846919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杭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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