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6160号
宋顺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粉龙与被告宋顺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112560元(1、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2、营养费1800元3、误工费21000元4、护理费6300元5、残疾赔偿金75520元6、鉴定费1900元7、精神损失费5000元8、交通费500元)。以上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宋顺明赔偿原告112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02月1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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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