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4279号
柳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陆晓龙与被告柳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柳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晓龙借款246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负担261元,被告负担415元(原告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41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6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纪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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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