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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4770号 原告高慈华与被告王长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4 11:26:41 打印 字号: | |

  2019)苏1204民初4770号

王长凤:

本院受理原告高慈华与被告王长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长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慈华代偿款75000.5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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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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