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5778号
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李坤、扬州步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阳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李坤、扬州步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1749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汤夏彤
联系电话:0523-88846967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二○一九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