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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5522号 原告王爱萍与被告朱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4 16:56:56 打印 字号: | |

2019)苏1204民初5522号

朱顺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萍与被告朱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爱萍货款8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元,依法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朱顺华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

联系人:黄臻

联系电话:0523-88846965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杭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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