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5670号
周富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元平与被告周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暂定时间从2014年6月10日至2019年9月10日按月息2分计算,即1000000元月息2分63个月,2、被告承担因未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引起的诉讼保全购买保险的损失费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01月15日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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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