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2763号
蒋金荣: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林与被告蒋金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春林租金1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蒋金荣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江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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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