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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2934号 原告江苏富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富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3 17:03:34 打印 字号: | |

2019)苏1204民初2934号

周富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富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富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江苏富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富军于2014年 5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周富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泰州市姜堰区单塘村的江苏富民贸易有限公司的码头、场地、磅房(具体地界为北侧磅房南墙延长线,东侧到东围墙,西侧到西围墙,南侧到通扬河边)交还给原告江苏富民贸易有限公司;三、被告周富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富民贸易有限公司租金908087.67元(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违约金279000元,并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19年6月18日起,按558000元/年支付至实际交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90元,由被告周富军负担,此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韩莉

联系电话:0523-88846970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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