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5332号
高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富明与被告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计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3日下午2时30分在第二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黄臻
联系电话:0523-88846965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