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2790号
泰州市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大明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泰州市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27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6元,减半收取计4763元,由原告王大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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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