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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旺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09-04 16:59:54 打印 字号: | |

  我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受贿案,党组书记、院长卢爱华担任审判长。本次庭审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百余名党员干部现场参加旁听或通过网络直播信号传输电视收看了旁听庭审。

  被告人李传旺于 2011 年年初至 2019年2月,任泰州市教育局职业教育研究室副主任、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副处长、泰州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指导中心主任期间,利用监管民办教育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年检、评估、违规办学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311000 元。

  经姜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传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李传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一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持续了三个小时。庭审紧紧围绕检察院指控事实和罪名充分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对被告人的发问环环相扣,对当事人回避式的回答方式及时制止,对疑点问题穷追不舍,对分歧意见充分辩论,整个庭审既紧张严肃又张弛有度。

  代表们认为,庭审旁听进一步加强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审判机关的联系,既增长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身的法律知识,又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职提供了良好平台,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普法效果。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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