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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1389号 原告钱春明与被告钱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6 17:22:23 打印 字号: | |

2019)苏1204民初1389号

 

钱存江:

本院受理原告钱春明与被告钱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存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钱春明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0元,由被告钱存江负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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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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